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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方便旗船舶安全操作 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站: 为稳定我国海上交通安全形势,保障船舶安全营运,维护我国船员权益,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和山东海事局要求,我局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方便旗船舶安全操作集中检查活动。现就专项检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适用范围 (一)列入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组织发布的黑名单的船旗国所属的船舶(船旗国名单详见附件1); (二)半数以上船员为中国籍船员的方便旗船舶。
二、检查间隔期的使用 为加大方便旗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活动检查间隔适用“一船两个月内不再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原则。 下列船舶不受以上间隔期的限制: (一)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
三、其他要求 (一)本次活动结合日常港口国监督进行,本着“摸清底数,搞出声势,加强宣传”的原则,重点是对船员操作方面实施检查,必要时可要求船舶进行训练演习,并且予以评估。 (二)本次活动需填写《低标准方便旗船舶操作性集中检查活动检查表》(附件2),使用时遵照下列要求: 1、在检查前,应向船长出示该检查表; 2、检查完毕,应要求船长对该表认可签字,检查员签字、盖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3、本次活动中的检查表中共11个问题,给每一问题打“yes”或“no”时,如果回答是“no”,应在PSC检查报告“Form B”中列出相应的缺陷。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方便旗船舶,各单位应参照《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海船舶[2004]356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程序向部海事局报送需重点跟踪检查的船舶。部海事局将在内网开辟专栏对方便旗重点跟踪船舶予以公布。 (四)对部海事局公布的方便旗重点跟踪船舶,各单位应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要求,参照《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对到港的船舶实施严格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每港必查,每来必查”。 (五)各单位应对本次活动进行积极宣传和认真准备,组织检查员学习《方便旗船舶安全操作集中检查活动检查表》以及《方便旗船舶安全操作集中检查活动检查指南》(附件3)的内容,并熟练掌握本次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公约和法规。 (六)各单位应对辖区内的方便旗公司及船舶进行一次普查,摸清辖区内方便旗船舶的情况,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船舶监督处。 (七)各单位应密切跟踪到港方便旗船舶的动态,对符合条件的方便旗船舶,严格按照相关国际公约、港口国监督程序及有关检查指南的要求实施检查和处理缺陷,对存在危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缺陷的船舶应坚决予以滞留。 (八)对于船舶存在应该滞留的重大缺陷,应根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中《关于船级社相关责任的评估导则》(附件4),评估船级社是否存在相关责任。 (九)本次活动检查表,除按要求输入APCIS数据库外,还应输入如下网址:http://www.chinapsc.org/orcic.html。输入工作由船舶安全检查站安排专人负责。 (十)各单位请于2008年5月8日前将此项活动的情况总结报船舶监督处。
附件:1、船旗国名单 2、方便旗船舶安全操作集中检查活动检查表 3、方便旗船舶安全操作集中检查活动检查指南 4、关于船级社相关责任的评估导则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船舶 检查 通知
烟台海事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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